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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肅
省
財
〉
廳
文
件
甘財綜〔2021〕42
號
甘肅省財〉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財〉
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
、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財政局,省委各部門、省級國
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財務管理機構:
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
部令第
104
號)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
70
號)等法
規規章規定,省財政廳制定了
《甘肅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現
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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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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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票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財政票據管理,規范財政票據行為,促進
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加強政府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和單位財務
監督,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
益,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的決定》
(財政
部令第
104
號)
、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
70
號)等法
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的監(印)制、領用、發
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及監督檢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票據,是指由財政部門監(印)制、
發放、管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
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
)依法
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或者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收取財物時,向公民、
法人及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財政票據是財務收支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包括電子和紙
質兩種形式。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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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票據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按
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票
據管理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省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負
責全省財政票據的監(印)制及電子票據制樣、賦碼、存儲等工
作,承擔省本級財政票據的發放、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指導市(州)
、縣(市、區)財政部門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市(州)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
的申領、發放、保管、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財務部門是單位內部財政票據管
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單位財政票據管理使用和風險防控,應當
指定專人按照規定申領、使用、存儲和歸檔管理財政票據。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上級財政部門的統一規劃和指
導下,積極推進財政電子票據管理改革,以數字信息代替紙質文
件、
以電子簽名代替手工簽章,
依托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技術開具、
存儲、傳輸和接收財政電子票據,實行電子開票、自動核銷、全
程跟蹤、源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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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財政票據的種類、適用范圍和內容
第七條
財政票據的種類和適用范圍如下: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
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專用票據,是指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
特定的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專用憑證。
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
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1.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
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用于內部財務往來結算以及對外非經營性財務結算時開具的
憑證。
(三)其他財政票據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是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其他公益性組織依法接受用于公益事業的捐
贈財物時,向提供捐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具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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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療收費票據。是指非營利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服務
取得醫療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3.社會團體會費票據。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向會員收
取會費時開具的憑證。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是指各專戶管理銀行、代
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在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開
具的憑證。
5.其他應當由財政部門管理的票據。
第八條
財政票據的基本內容如下:
1.紙質票據的票面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制章、票據
編碼、項目、數量、標準、金額、交款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
開票人、復核人等。
2.電子票據的票面要素包括:票據名稱、票據監制章、票據
代碼、票據號碼、交款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交款人、檢驗碼、
項目編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標準、金額、開票日期、開
票單位、開票人、復核人等。
第九條
紙質票據一般包括存根聯、收據聯、記賬聯。存根
聯由開票方留存,收據聯由支付方收執,記賬聯由開票方留做記
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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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一般設置五聯,
包括回單聯、
借方憑證、
貸方憑證、收據聯、存根聯。回單聯由代收銀行退執收單位,借
方憑證由繳款人開戶銀行留存,貸方憑證由收款人開戶銀行留
存,收據聯由繳款人收執,存根聯由執收單位留存。
第三章
財政票據的監(印)制
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財政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管理
權限分別監(印)制。
第十一條
財政票據實行由財政部制定的、
全國統一的式樣、
編碼規則和電子票據數據標準。
電子票據數據標準包括數據要素、數據結構、數據格式和防
偽方法等內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財政電子票據數據
標準,生成、傳輸、存儲和查驗財政電子票據。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
定承印財政票據的企業,并與其簽訂印刷合同。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印制合同和省級財政部門
規定的票據式樣印制財政票據。
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財政票據。
第十三條
財政票據應當套印財政部統一規定的、全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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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樣(包括形狀、規格和印色)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禁止偽造、變造財政票據監制章,禁止在非財政票據上套印
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十四條
本省財政票據使用中文監(印)制。
第十五條
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建立票據印制管理制度和
保管措施,對財政票據式樣模板、票據監制章印模、防偽專用紙、
防偽油墨等印制用品、資料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不得將
承印的財政票據委托其他企業印制,不得向財政部門以外的其他
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財政票據,禁止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印制合同終止后,財政票據印制企業應當將印制票
據所需用品、資料交還委托印制票據的財政部門,不得自行保留
或者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章
財政票據的領用與發放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
照財政管理體制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用票計劃,申領財政票
據。上級財政部門審核用票計劃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十七條
財政票據實行憑證領用、分次限量、核舊領新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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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一般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
財政部門申請領用財政票據。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申領單位提供便利,一次性告
知領用財政票據的相關程序、材料、要求及依據內容。
第十九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首次領用財政票據,應當按照
規定程序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和財政電子票據
CA
證書。
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和財政電子票據
CA
證書,應當向
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申請函,填寫《財政票據領用證申請表》
、
《財
政電子票據
CA
證書申請表》
,按要求提供與票據種類相關的可核
驗信息,并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提交的材
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核發《財政票據領用證》和財
政電子票據
CA
證書,并發放財政票據。
《財政票據領用證》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領用財政票據
名稱和項目名稱、購用票據記錄、檢查核銷票據記錄、檢查核銷
結果記錄等項目。
財政電子票據
CA
證書應當包括單位基本信息、開票(復核)
人員基本信息、證書權限等數據要素。
第二十一條
再次領用財政票據時,應當出示《財政票據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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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證》
,并提供前次票據使用情況,包括票據的種類、份數、起
止號碼、使用份數、作廢份數、收取金額及票據存根等內容。受
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二條
領用未列入《財政票據領用證》內的財政票據,
應當向原核發領用證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并依照本辦法規定提
交相應材料。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審核后,應當在《財政票據領
用證》上補充新增財政票據的相關信息,并發放財政票據。
第二十三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每次領用的財政票據數量一
般不超過本單位六個月的使用量。
第五章
財政票據的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財政電子票據主要依托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
進行管理,管理流程包括制樣、賦碼、開具、傳輸、查驗、入賬
和歸檔,基本內容如下:
1.電子票據制樣。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標準規范統一制
樣。
2.電子票據賦碼。省級財政部門按照編碼規則逐級賦碼,保
證電子票據票號的唯一性。
3.電子票據開具。票據使用單位收取款項后,開具生成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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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數字簽名信息的電子票據,通過財政電子票據管理系統自動
上傳,電子票號唯一性、單位簽名有效性經系統審驗無誤后,財
政監制簽名生成完整的財政電子票據。票據使用單位開具電子票
據,應當確保電子票據及其原始數據自形成起完整無缺、來源可
靠,未被非法更改。
4.電子票據傳輸。
票據使用單位通過自有業務系統、
公眾號、
電子郵件、短信、紙質告知單等方式,向交款人(單位)傳輸財
政電子票據信息。傳輸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得影響財政電子
票據內容的真實、完整。
5.
電子票據查驗。單位和個人可通過財政部門統一建立的
財政電子票據服務平臺查驗并下載電子票據。
6.
電子票據入賬和歸檔。開票單位和交款人(單位)使用
財政電子票據入賬歸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
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
79
號)
、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于規范電
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
(財會〔2020〕6
號)等相關
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財政
票據,建立票據使用登記制度,設置財政票據管理臺賬,按照規
定向財政部門報送票據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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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
賣、擅自銷毀、涂改財政票據;不得串用財政票據,不得將財政
票據與其他票據互相替代。
財政票據不按規定使用的,付款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款項,
財務部門不得報銷。
第二十七條
財政紙質票據填寫應當統一使用中文,做到字
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
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
因填寫錯誤等原因而作廢的紙質票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
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各聯次,不得擅自銷毀。
第二十八條
紙質票據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認
真填寫相關資料,按票據號碼順序清理票據存根、裝訂成冊、妥
善保管。
紙質票據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為
5
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
的,報經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檢查后銷毀。保存期未滿、但有
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銷毀的,應當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
第二十九條
尚未使用但應予作廢銷毀的財政票據,使用單
位應當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條
財政票據或者《財政票據領用證》滅失的,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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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原核發票據的
財政部門,并自發現之日起
3
日內,在當地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聲
明作廢。
第三十一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職
權變更,以及收費項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稱變更的,應當自變動
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用
證》的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對已使用財政票據的存根和尚未使用
的財政票據應當分別登記造冊,報財政部門核準、銷毀。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財政票據印制企業、財政票據使用
單位等應當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指定專人負責保
管,確保財政票據安全。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僅限于在本行政
區域內發放使用,但派駐外地的單位在派駐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的監督檢
查制度,實行“雙隨機一公開”
,建立隨機抽查機制,公開隨機
抽查程序、結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范財政票據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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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檢查單位
收取費用。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定期對財政票據承印企業的履約
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不履行財政票據印制
合同的承印企業,應當及時終止印制合同。對外界反映或舉報財
政票據承印企業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和不履行合同的,一經查
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和財政票據承印企業應當自
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
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依據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財政部令第
104
號)等
法律法規,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
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
1000
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
法行為,
有違法所得的,
處以違法所得金額
3
倍以下不超過
30000
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0000
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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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二)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四)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和冒領財政票據;
(五)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六)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七)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八)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
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
依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相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
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審復
核或者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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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甘肅
省財政廳印發的《甘肅省財政票據管理實施細則》
(甘財非稅
〔2013〕1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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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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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印發單位:甘肅省財政廳
2021
年
9
月
27
日印發
共印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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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