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嘉峪關市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
目錄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14
二、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2
4、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6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33
6、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38
7、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39
8、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43
三、規章
9、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44
10、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
質管理辦法(試行) …………………………………45
11、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46
12、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50
1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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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下的,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存在行洪隱患,未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存在行洪隱患,并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態度惡劣的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上10%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存在行洪隱患,未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存在行洪隱患,并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態度惡劣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0%以上15%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的,強行拆除,存在行洪隱患,未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存在行洪隱患,并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態度惡劣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4、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5%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強行拆除,存在行洪隱患,未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處七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存在行洪隱患,并造成影響行洪事實的,態度惡劣的處九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1、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五千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2、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兩萬元以上的三萬以下的罰款;
3、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6、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處六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7、預計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在五萬元以上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逾期未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和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
1、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占用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占用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資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4、占用面積在4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資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影響行洪但在規定期限內補辦批準手續并采取補救措施的,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條的自由裁量參照標準執行。
五、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設施的。
1、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規定的期限內積極整改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態度不端正被動整改的,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但在規定的期限內主動整改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態度不端正被動整改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之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或者難以整改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反批準的界限、位置、施工方案兩種以上,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拒不整改或者難以整改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防洪法未作規定,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
1、物體在3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物體在3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上10%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清除障礙、拒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物體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10%以上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的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執行。
三、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七條的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執行。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罰。
二、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的,處五萬元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完全恢復原狀的,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停止違法行為的,或者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拒不恢復原狀的,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1、每天取地表水200立方米、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罰款;
2、每天取地表水200至500立方米、地下水100至300立方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每天取地表水200至500立方米、地下水100至300立方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未采取補救措施或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每天取地表水500至1000立方米、地下水300至500立方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5、每天取地表水500至1000立方米、地下水300至500立方米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規定期限內未采取補救措施或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6、每天取地表水1000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在期限內主動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7、在地下水限采區取水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8、在地下水禁采區取水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1、在許可證期限內,首次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罰款;
2、在許可證期限內,兩次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在許可證期限內,兩次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在許可證期限內,兩次以上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在許可證期限內,兩次以上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在規定期限內不主動采取補救措施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1、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緩繳期限10日至30日以內,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的罰款;
2、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緩繳期限30日至60日以內,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二倍的罰款;
3、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緩繳期限60日至90日以內,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三倍的罰款;
4、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緩繳期限90日至120日以內,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四倍的罰款;
5、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緩繳期限120日以上的,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五倍的罰款;
6、未申請緩繳或申請緩繳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1、節水設施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罰款;
?????2、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建設項目沒有建設節水設施,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1、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對防洪設施造成損毀的按照防洪法第六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參照標準執行。
2、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預計造成三萬元以下損失,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預計造成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損失,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情節較嚴重的,處五萬元的罰款。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雖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水工程滲水、坍塌、決堤等安全隱患及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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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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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
1、工程量5%以下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基本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工程量的5%以上20%以下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超出規定的期限,采取補救措施,基本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工程量的20%以上50%以下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不得當,未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4、工程量的50%以上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影響的,可以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行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行洪的
1、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能恢復原狀,但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也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由河道管理機構代為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產生費用由違法單位承擔。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由河道管理機構代為恢復原狀或采取補救措施,產生費用由違法單位承擔。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1、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3%以上5%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排除妨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5%以上8%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或者建筑物、構筑物占河道設計洪水位斷面8%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水法》第六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標準第1項執行。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主動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后消除影響的,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采取補救措施后仍存在一定影響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1、種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種植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并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排除阻礙,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或者種植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
1、圍湖造地、圍墾河道面積在200平方米以內,對河道行洪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2、圍湖造地、圍墾河道面積在200至500平方米,對河道行洪影響較小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圍湖造地、圍墾河道面積在500至1000平方米以內,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圍湖造地、圍墾河道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對河道行洪影響較大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由處罰機關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可以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查同意書或者審查批準手續。
2、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可以處十萬元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或者建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采取補救措施,但未完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建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在規定期限內未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建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款。
6、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建設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報告,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非防洪建設項目投資在10萬元以下,逾期未整改或未進行驗收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非防洪建設項目投資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逾期未整改或未進行驗收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非防洪建設項目投資在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逾期未整改或為進行驗收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4、非防洪建設項目投資在40萬元以上,拒不編制洪水影響報告的,可以處五萬元罰款,并責令停工。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
1、違法行為未對防洪工程設施造成損壞,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對防洪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五千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行為對防洪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一萬元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行為對防洪工程設施造成的損失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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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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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2)?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3)?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2、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1)?放牧、曬糧,給予當場警告。
?(2)?建房、開渠、打井、挖窖、葬墳、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參照《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3、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4、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5、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6、圍墾湖泊、河流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7、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8、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執行。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1、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2、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3、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1月24日國務院第12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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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擅自建設取水工程和取水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的。
1、組織拆除或者封閉的預計費用在一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組織拆除或者封閉的預計費用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組織拆除或者封閉的預計費用在三萬元以上的,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區開鑿深井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
1、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工程尚未興建的,給予警告,處二萬元罰款;
2、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工程已開工尚未建成的,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工程已建成但尚未取水的,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騙取取水許可證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時50立方米以下,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時10立方米以下的,除補繳水資源費外,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5、騙取取水許可證取水,地表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時50立方米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時10立方米以上的,除補繳水資源費外,給予警告,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的或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
1、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超出限制量10%以下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10%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罰款;
2、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超出限制量10%至20%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10%至20%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四萬以下罰款;
3、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超出限制量20%至30%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20%至30%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四萬元以上六萬以下罰款;
4、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超出限制量30%至50%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30%至50%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罰款;
5、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超出限制量50%以上的,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50%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6、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
1、在規定期限內報送年度取水情況,但取水情況說明不符合規定的處五千元罰款;
2、在規定期限沒有報送符合規定的年度取水情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報送符合規定的年度取水情況的,或者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1、首次拒絕監督檢查,但在規定期限內能停止違法行為,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絕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首次弄虛作假的,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再次弄虛作假的,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兩次以上弄虛作假的,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三、退水水質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1、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退水水質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或者雖采取措施但退水水質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采取措施,退水水質達不到要求的,或者態度惡劣、抗拒監督檢查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未安裝計量設施的
1、在責令限期安裝計量設施的期限內安裝到位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2、責令限期安裝計量設施,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到位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責令限期安裝計量設施,在規定期限內未安裝到位的,情節嚴重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二萬元的罰款并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二、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
1、在規定期限內不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處五千元罰款;
2、一年內出現兩次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一年內出現三次以上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或者未修復正常的,除按照規定征收水資源費外,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執行。
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
1、無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在三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或者違法所得、非法財物在五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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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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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活動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的,處五萬元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款;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三十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八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款;
5、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違法所得在四十萬元以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確定的范圍從事水文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超出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確定的范圍從事水文活動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無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違法所得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在一年內已發生過兩次以上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二)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測資料的;
(三)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拒不匯交水文監測資料的
1、從事水文活動的單位必須及時向水文機構匯交水文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未匯交水文資料的,給予書面警告,并處一萬元的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匯交水文資料,故意拖延匯交水文資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匯交水文資料,在規定期限內拒交水文資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未經審定的水文監測資料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若無經營活動,處一萬元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若從事經營性活動:(1)經營收入在五萬元以下,沒收非法所得,處二萬元罰款;(2)經營收入在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沒收非法所得,處三萬元罰款;(3)經營收入在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沒收非法所得,處四萬元罰款;(4)經營收入在二十萬元以上,沒收非法所得,處五萬元罰款。
三、非法向社會傳播水文情報預報,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
1、造成的損失在十萬元以下的,經警告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罰款;
2、造成的損失在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經警告停止違法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3、被外界引用的,或者造成的損失在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處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款;
4、被外界引用對社會安定造成負面影響的,或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責令停止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
1、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未經批準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經制止停止違法行為的,并能恢復原樣,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2、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未經批準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經制止停止違法行為的,只能大部分恢復原樣,恢復和損失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侵占、毀壞水文監測設施或未經批準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的,經多次制止后,停止違法行為的,不能完全恢復原樣,恢復和損失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在測驗斷面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1、在規定限期內及時改正,恢復原貌的,可免于罰款。
2、在規定限期內拒不改正,不恢復原貌的,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二)在測驗斷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1、在規定限期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的,可免于罰款。
2、在規定限期內拒不改正,不恢復原貌的,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三)在測驗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1、在規定限期內能及時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的,可免于罰款。
2、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四)在地下水觀測井保護范圍內,打井取水、排污,責令停止行為,恢復原樣,若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規定限期內停止行為,并恢復原貌的,可免于罰款。
2、在規定限期內雖停止行為,恢復處理不徹底,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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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于2009年2月11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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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
1、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對警告后,不嚴格按照統一調度和指揮的,在強制執行的同時,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對警告后,服從調度和指揮行動遲緩的,在強制執行的同時,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對警告后,仍拒不執行,在強制執行的同時,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按要求采取補救措的,處一萬元的罰款;
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按要求采取補救措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已停止違法行為,但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4、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未采取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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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已由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04年11月26日修訂通過,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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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水功能區劃保留區和緩沖區增設排污口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在水功能區劃保留區和緩沖區增設排污口的。
1、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采取補救措施的,危害后果較嚴重的,處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
3、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恢復原狀,不采取補救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得當,危害后果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劃定的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淘金、取土、建房、建窯、建墳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活動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在劃定的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砂、淘金、取土、建房、建窯、建墳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活動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但未恢復原狀或者未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雖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采取其它補救措施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或者造成水工程滲水、坍塌、決堤等安全隱患及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以上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六十八條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執行。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戶計量收費而實行包費制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限制其用水量,并按每戶一百元計算處以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戶計量收費而實行包費制的
??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未經批準開辟自備水源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關閉,逾期不關閉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未經批準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擅自開辟自備水源的。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關閉新開辟的自備水源,采取補救措施,消除取水工程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及時關閉新開辟的自備水源,未采取補救措施,和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消除取水工程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關閉新開辟的自備水源和未采取補救措施的,除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外,處四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4、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停止違法行為,拒不關閉新開辟的自備水源,除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外,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改動和損毀計量設施、損壞計量設施鉛封造成損失的,由縣以上計量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超越水表設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竊水的,除按測算的竊水量補交水費外,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擅自改動和損毀計量設施、損壞計量設施鉛封造成損失的
由縣以上計量行政部門進行處罰
二、?超越水表設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竊水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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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2002年12月7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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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防洪工程設施的管理權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限期恢復原狀,視情節輕重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在防洪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爆破、打井、鉆探、采石、采礦、淘金、挖砂、取土、挖窯、挖筑魚塘、修墳等危害防洪工程設施安全和影響防洪搶險工作的活動
1、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可處以一萬元罰款。
2、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可處以二萬元的罰款。
3、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停止違法行為,拒不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可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15號,現發布《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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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1、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2、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3、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取消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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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
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第17號,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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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資質證書或者沒有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業務的,其評價或者論證報告無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偽造資質證書或者沒有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業務的
(1)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的一倍罰款;
(2)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的二倍的罰款;
(3)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1)無違法所得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4)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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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23號,2005年6月22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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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除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予以撤銷,并給予警告。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取得的水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防洪安全、水利工程安全、水生態環境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水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水行政許可的
1、從事非經營性活動的,撤銷水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2、從事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撤銷水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3、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撤銷水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的罰款;
4、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撤銷水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5、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撤銷水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第五十七條 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根據情節輕重,應當給予警告或者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等級。被許可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從事非經營性活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從事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或者造成輕微危害后果的,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但不低于五千元的罰款,;
4、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一個等級,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但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5、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危害重大后果的,降低水行政許可資格(質)二個等級,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第五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水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水行政許可的活動的
1、從事非經營性活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2、從事經營性活動沒有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一倍,但不低于五千元的罰款;
4、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5、從事經營性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但最高額不超過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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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號發布,根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號《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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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
1、從事非經營活動,尚未產生危害后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2、從事非經營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違法所得的一倍,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4、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罰款;
5、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6、從事經營活動,無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7、從事經營活動,無違法所得,未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為,未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8、從事經營活動,無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停止違法行為、不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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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號公布 根據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號《水利部關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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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己投入運行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建有關工程并辦理驗收手續,逾期未辦理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
水土保持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己投入運行的
1、逾期一個月內未辦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手續,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逾期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未辦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手續,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逾期三個月以上未辦理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手續,可處以一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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