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范燃放行為,預防、減少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教育引導、嚴格管控、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按相關規定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公共安全需要,可以采取零售實名制登記等安全管理措施。
煙花爆竹批發零售企業應當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登記制度,對煙花爆竹禁限放時間和區域履行告知義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對煙花爆竹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
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媒體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宣傳;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非法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和利用拆解煙花爆竹非法制造爆炸裝置等違法犯罪行為;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科學布局煙花爆竹零售點位,依法查處經營單位和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違法違規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強空氣質量檢測和預警,強化重污染天氣管控,及時發布空氣污染預警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加大運輸煙花爆竹車輛檢查力度;
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煙花爆竹質量監督,依法查處銷售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
城市管理部門:對人員聚集場所、主次干道、公園廣場、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進行巡查,加強占道銷售煙花爆竹流動攤販管理;
消防部門:組織救援力量在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前置值守,及時撲救突發火情。
第八條 城市各區域管理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管理區域、各行業管轄范圍內,發現違規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行為應及時報相關部門處置。
第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負有安全教育責任。
第十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允許燃放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由公安機關會同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等部門確定后報市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市下列規定區域內實行煙花爆竹限制燃放,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能在規定時間、規定區域,燃放規定品種的煙花爆竹。
東側以金港路-創新大道-機場路為界,南側以S305線(由西向東)-S305線與X301線交匯處-觀禮大道與觀禮東路交匯處-S305與雄關大道交匯處-雄關大道與觀禮北路交匯處-觀禮北路與金港路交匯處為界,西側以S305線為界,北側以嘉北工業園區鐵路(鐵山橋)為界,上述線路環繞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每日12時至15時,23時至次日8時,嘉峪關市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梢匀挤艧熁ū竦臅r間為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需要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臨時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本市舉行重大節會、賽事等活動確需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組織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機關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重污染天氣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氣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要軍事設施和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倉庫、輸油(氣)管道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安全保護區內;
(四)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圖書館、檔案館、醫療機構、廣場、公園、幼兒園、學校、養老院、博物館、購物商場、貿易市場;
(六)綠地、苗圃、林地、草原、濕地等重點防火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前款規定的單位、場所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在禁放區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第十四條 在禁止燃放區域內或者限制燃放區域的限制時段內,不得以舉辦店慶促銷、鋪面開業、婚慶喪葬、喬遷新居、奠基動工、工程竣工、樓房封頂、售樓開盤等活動為由燃放煙花爆竹。
承辦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當提前向宴席舉辦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對在其市容衛生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在限制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舉辦婚喪嫁娶等事務,鼓勵移風易俗,倡導使用電子鞭炮、禮花筒等安全環保的替代品。
第十六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方應當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行業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標準燃放,并對焰火燃放的殘渣進行清掃、收集和安全處理。
第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樓道、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在草垛、樹木、草原、農作物附近燃放;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十九條 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煙花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予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負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向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舉報涉及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存儲、燃放煙花爆竹違法犯罪活動線索。
市政府應當建立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燃放舉報獎勵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我市有關煙花爆竹燃放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