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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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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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新修訂的《嘉峪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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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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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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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引導信訪人依法有序信訪,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處理信訪事項,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甘肅省信訪條例》、《甘肅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機關信訪事項的復查、復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復查,是指信訪人對本市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向處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復查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復核,是指信訪人對本市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不服,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對該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核,并作出書面復核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堅持訴訪分離、法定途徑優先。
(三)堅持規范程序與依法按政策解決并重。
(四)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五)堅持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領導本市行政區域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
????(二)審議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意見。
????(三)決定維持、撤銷、變更本級或下級行政機關對信訪事項作出的處理、復查、復核意見。
????(四)協調處理有關行政機關在復查復核工作中出現的爭議,組織協調復查復核工作。
(五)承辦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本市行政區域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
????(二)受理信訪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
????(三)向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交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并對辦理結果進行審核。
????(四)辦理維持、撤銷、變更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的書面答復事宜。
(五)組織重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的實地核查。
(六)組織召開必要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聽證會。
????(七)向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報告工作。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工作部門等有下屬單位的,應當設立相應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各級復查、復核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辦理復查、復核事項,并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復查、復核工作人員,保證與復查、復核工作任務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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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復核機關提出書面復查、復核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申請期限的,由信訪人說明情況,經復查、復核機關同意,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5名以上信訪人提出共同的復查、復核申請,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名,并履行授權委托手續。
????第八條 ?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申請,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不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原信訪人提出申請;信訪人也可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
(二)屬于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范圍,且屬于復查、復核機關法定職權范圍。
????(三)不超過原信訪事項的請求范圍。
????(四)有具體的復查、復核請求和事實、理由。
(五)其他有權復查、復核機關沒有受理申請的。
(六)同一信訪事項應當向1個行政機關申請復查或者復核。
????(七)在規定的申請期限內提出。
????第九條??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信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住所等);復查、復核機關的名稱和原辦理、復查機關的名稱;信訪事項的基本情況;復查、復核的請求、事實和理由;信訪人簽名或蓋章及日期。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公民的,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者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申請人簽名、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申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向復查、復核機關提交書面說明。
????(三)信訪事項原處理、復查意見書。
????(四)相關證據和依據材料。
第十條??信訪人提出復查、復核申請,應當向原辦理、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
(一)原辦理、復查機關是市人民政府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原辦理、復查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實行垂直管理的,應當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原辦理機關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查申請,對市人民政府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復核申請。
(四)原辦理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下屬單位的,應向該下屬單位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申請,對該機關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或向該復查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五)原辦理機關是鎮人民政府或街道所屬的社區服務中心的,應當向該鎮人民政府或社區服務中心的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復查申請,對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復查意見不服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核申請。
(六)原辦理、復查機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申請。
(七)對涉及多個部門或單位的信訪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委員會直接受理或指定受理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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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條 ?復查、復核機關收到申請,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同時將申請書副本、相關材料送達原辦理、復查機關。
????(二)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應當載明理由;對不屬于本機關復查、復核事項受理范圍的申請,應當同時告知信訪人向有權受理機關提出。
????(三)申請涉及多個問題,既有符合規定的,也有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部分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相關情況。
(四)申請材料不完備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應當通知信訪人及時補正。提交補正材料之日視為收到申請之日。
????本條規定的期限自復查、復核機關負責復查、復核工作的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原處理、復查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當初作出處理、復查意見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書面說明應當逐條、正面、有針對性地回應信訪人提出的復查、復核請求。
信訪人可以查閱原辦理、復查機關提出的書面說明、有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兩個行政機關有權受理同一復查、復核申請時,先收到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并及時告知另一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受理機關。
第十四條??下列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申請不予受理:
(一)已經或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二)屬于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三)不屬于本市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內的。
(四)已經終結或正在進行處理、復查、復核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
(六)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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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辦 ???理
????第十五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對原辦理、復查機關的職責權限,作出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的事實認定、法律和政策依據適用、行文規范及處理程序等進行全面審查。
????第十六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通過約訪、下訪、電話等方式,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及原辦理、復查的機關、有關組織、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復查、復核機關工作人員對于調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十七條??復查、復核機關工作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前,信訪人和原辦理、復查機關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向復查、復核機關申請調解。
????自行和解的,應當向復查、復核機關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復查、復核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載明信訪事項的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并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及時作出復查、復核意見。
????達成和解、調解協議的,視為信訪人撤回復查、復核申請。
????第十九條??復查、復核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提高復查、復核工作的質量和公信力:
????(一)聘請律師等專業工作者,提供咨詢服務。
????(二)召開征詢意見會、協調會、論證會等,聽取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
(三)組織相關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公開評議等方法,妥善處理復查、復核事項。
第二十條??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第二十一條 ?復查、復核機關受理復查、復核申請后,發現以下情形的,中止處理,并告知信訪人:
????(一)主要證據正在其他法定程序確認過程中。
????(二)復查、復核事項涉及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確認。
????(三)其他需要中止處理的情形。
中止處理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處理;中止期間不計入復查、復核期限。
復查、復核機關中止、恢復處理,應當書面告知信訪人。
第二十二條??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前,信訪人要求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并得到復查、復核機關準許,可以撤回。
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復查、復核終止,信訪人不得以同一事實、理由再次提出復查、復核申請。
????第二十三條 ?復查、復核機關審查、調查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查、復核意見:
????(一)原處理、復查意見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行文規范的,予以維持。
????(二)原處理、復查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理、復查意見,或退回原辦理機關重新處理、復查: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行文不規范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結論明顯不當的。
????決定撤銷的,可以責令原辦理、復查機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復查意見。
????(三)原辦理、復查機關超越職權、層級辦理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處理、復查意見,責令下級行政機關按照規定辦理、復查。
(四)對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應當撤銷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引導信訪人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處理。
第二十四條??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制作復查、復核意見書,經政府或復查復核機關分管業務工作領導審批后,加蓋復查、復核機關印章或者復查、復核專用章。復查、復核意見書的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信訪人的請求。
????(三)復查、復核意見所認定的事實和依據。
????(四)結論性意見。
????(五)屬于復查意見的,應告知信訪人下一步申訴途徑、期限;屬于復核意見的,應告知信訪人此信訪事項終結。
????經審查,不屬于復查、復核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說明理由,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復查、復核機關可以向原辦理、復查機關提出工作建議。
第二十五條 ?復查、復核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復核意見。但補正申請材料、舉行聽證、專家論證、調查取證、組織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調解、中止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六條??復查、復核機關作出復查、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查、復核意見書送達信訪人。復查、復核機關可以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送達復查、復核意見書等有關文書。
第二十七條??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外,還包括下列情形:
(一)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復查、復核的。
(二)信訪人已經撤回復查、復核申請的。
(三)信訪事項已通過和解、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復查、復核有關文書資料應及時整理、裝卷、歸檔。復查、復核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復查、復核結果和相關資料及時錄入信訪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對已復核終結的信訪事項,信訪人所在地的相關責任單位應當做好信訪人的思想疏導等信訪終結后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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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復核機關要認真履行職責,對辦結意見實行終身負責。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在復查、復核意見作出后,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或者越級信訪的,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解、批評、教育;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復查、復核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登記、受理復查、復核申請的。
????(二)推諉、敷衍、拖延復查、復核事項辦理的。
(三)違反規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復查、復核意見的。
第三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予以批評或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絕或阻撓復查、復核機關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以及查閱、調取有關材料的。
????(二)拒不執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上級作出的復查、復核意見的。
????(三)對要求重新調查的信訪事項不認真調查和合理答復的。
(四)提供虛假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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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5日發布的《嘉峪關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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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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