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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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嘉峪關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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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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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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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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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673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第2號令)、《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7〕1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各類企業在嘉峪關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根據項目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核準和備案管理。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共同的上級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投資主管部門及其他項目核準機關根據《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甘政發〔2021〕58號)規定的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核準。
第三條??市發展改革委是企業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市政府規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實行核準管理的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由國家及省政府《核準目錄》確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由企業投資主管部門備案。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依法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五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準、備案必須通過甘肅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項目通過“在線平臺”申報時,生成該項目的代碼。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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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項目核準
第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手續,應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頒布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范文本的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項目資源利用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分析,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同時,需提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手續。?
第八條??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文件。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予受理申報材料,應書面告知。
第九條??項目核準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后,需要評估的,應按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項目核準機關應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準文件一并存檔備查。
第十條??項目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了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公眾意見和專家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做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十三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經過委托評估、征求意見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者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項目核準機關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將咨詢評估或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十五條 ?項目核準機關應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前,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后,并依法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對不符合核準條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抄送同級行業管理、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若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及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等其他重大情形的,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準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2年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準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延期只能延1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對已經取得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準機關有權撤銷核準文件:
(一)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核準文件的;
(二)經核準的項目變更后屬于備案管理的;
(三)經核準的項目變更后不屬于原核準機關權限的;
(四)經核準的項目變更后需要重新核準的;
(五)其他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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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二十條??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通過“在線平臺”填報“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將下列信息告知備案機關: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項目單位應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二十一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及時提醒和告知項目單位及時進行補正。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類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準管理,以及不屬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于本備案機關權限等情形的,應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項目備案后,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或者放棄該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項目自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項目單位如果決定繼續實施該項目,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作出說明。如果不再繼續實施,應當撤回已備案信息。
前款項目既未作出說明,也未撤回備案信息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予以提醒。經提醒后仍未作出相應處理的,備案機關應當移除已向社會公示的備案信息,項目單位獲取的備案證明文件自動失效。對其中屬于故意報備不真實項目、影響投資信息準確性的,備案機關可以將項目列入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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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應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行業管理等部門,應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開工時間、建設進度、完成投資、竣工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開工后,項目單位應按月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我市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準但未依法取得核準文件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準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核準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時間、建設進度、完成投資、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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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項目核準、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五)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項目核準、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備案以及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備案,并給予警告;對經濟社會發展或其他法人主體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企業法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核準、備案機關依據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一)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的,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及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
(三)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的;
(四)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
第三十一條??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節能、應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文件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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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其它未盡事宜按《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甘肅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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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2〕3-SZB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