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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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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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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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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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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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第712號令)、《甘肅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0〕21號)、《甘肅省重大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21〕44號)及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前期費是指市級預算安排的,用于項目前期工作的專項資金。
省上下達我市的省重大項目前期費按《甘肅省重大項目前期費管理辦法》嚴格管理使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前期工作是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的編制,以及與項目前期有關的課題研究、規劃編制、咨詢論證等方面工作。
第四條??項目前期費按照“先定項目、后定資金、鼓勵前期、滾動使用”的原則安排,鼓勵項目建設單位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工作任務積極謀劃項目,前期費主要安排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項目,對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年內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統籌安排項目前期費。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前期費統籌安排,對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出當年前期費使用意見,報請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市財政局按照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的前期費資金使用計劃,列入預算安排并足額保障。
第六條??項目前期費主要用于開展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前期工作的啟動資金,項目建設單位要合理統籌使用,不足部分從項目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七條??確定建設項目前期費資金使用計劃時,原則上項目匡算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00萬元;5000萬元至1億元的不超過80萬元;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不超過5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30萬元。對個別前期費需求大的項目,按照“一事一議”的工作程序,由市發展改革委報市委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八條??項目前期費是項目基本建設投資的組成部分,項目建設資金全部到位后,前期費歸還市發展改革委用于滾動使用,已撥付用于開展前期工作的經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預算,納入項目建設資金管理。
第九條 ?項目前期費按照以下程序申報與審核下達,并按期歸還。
(一)申報。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建設單位將項目前期費申請報告提交市發展改革委審核。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單位、項目名稱、建設依據、納入國家和省市規劃情況、建設規模及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項目績效目標、前期工作計劃、前期費投入總估算、擬申請項目前期費金額等。
(二)審核下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項目單位報送的前期費資金報告,提出前期費資金使用意見,提交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對審議通過的項目下達前期費資金使用計劃。項目單位應在市發展改革委下達計劃后的5日內簽訂《項目前期工作責任書》。
(三)資金歸還。項目建設資金能夠覆蓋項目全部建設內容的,在項目竣工驗收并經審計決算后,項目單位按照《項目前期工作責任書》相關內容及時將前期費歸還市發展改革委。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資金尚有缺口的,前期費自動納入項目建設總投資,不再滾動使用。
第十條??項目前期費的安排和使用要嚴格遵守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及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主動接受審計監督和檢查。項目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前期費使用和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前期費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一條??項目前期費使用單位,每季度末向市發展改革委報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和前期費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項目前期費使用實行績效管理。項目單位要開展績效自評,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對前期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對部門項目前期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針對審計、監督和檢查中發現下列問題,相關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回項目前期費或扣回違規資金,取消項目單位本年度前期費申報資格。違反有關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一)前期費資金未專款專用,存在截留、擠占、挪用等情形的;
(二)虛報假報前期工作進度、前期費總估算或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或套取前期費資金的;
(三)按照項目主管部門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諾,未按計劃完成項目前期工作并開工建設的。
第十四條 由于國家宏觀調控、產業政策、環保政策等發生調整,或因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實施的,由項目單位提交無法開工的依據文件,作出前期費使用決算,按照原申報程序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有關規定核銷已支出的項目前期費,并收回剩余資金。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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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4月1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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