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嘉政辦發〔2018〕19號
各區,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峪關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規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設計規范》(GB50846-2012)及《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847-2012)、《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高速寬帶網絡建設推進網絡提速降費的實施意見》(甘政辦發〔2015〕11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通信基礎設施是指以交互方式傳送話音、數據、文本、圖像、視像和多媒體信息的高速通信網及相關設施,包括基礎信息通信管線(以下簡稱信通管線)、公用移動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基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嘉峪關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稱市工信委)是本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監督管理工作。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園林局、市發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國土局、市房管局、市旅游局、市共建辦、嘉峪關供電公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通信設施原則上與市政基礎設施(道路、交通、綠化、防洪等)同步規劃設計建設。規劃和設計車站、機場、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人防以及旅游區、文化、體育、教育等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時,有關單位應當統籌考慮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與需求,根據城鄉規劃和信息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提供或預留基站建設空間或站址資源。
第六條?通信運營商應當按照本市信通管線、基站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的編制要求,編制本企業信通管線、基站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道路建設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本市信通管線、基站專項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
第七條?鼓勵機關事業單位、高校、車站、展館、賓館、旅游景點等所屬建筑物以及路燈、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設施向通信運營商開放,用于支持信通管線、基站、室內分布系統建設。
第二章?信通管線建設管理
第八條?信通管線建設必須履行規劃審批手續和規劃核實手續。擬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城市道路,新建信通管線采取租用地下綜合管廊的方式進行敷設,不再辦理信通管線規劃審批手續。
第九條?在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道路建設設計階段,市建設局應通知建設方向市工信委報送道路建設信息,市工信委根據道路建設信息向通信運營商和信通管線使用單位統一征集信通管線建設需求,并向道路建設方出具信通管線需求意見書。建設方應當先進行新建道路地下通信管網建設,再進行道路建設。
第十條?新建住宅小區及商住樓項目應同步建設規劃用地紅線內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線管網、電信間、設備間等信息通信設施,嚴格執行有關住宅區和住宅建筑內光纖到戶通信設施工程設計、配套建設標準、工程施工和驗收等強制性規范。向市規劃局報批的管線規劃設計方案、施工圖應當包含信息通信主要設施的相關內容。新建住宅小區及商住樓內的通信運營管線全部實行建設方或開發商建設,應滿足至少3家通信運營商共享。
第十一條?信通管線驗收應當納入整個項目的驗收流程,由市建設局組織市規劃局、市工信委、市房管局、市共建辦對信通管線及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項目方可通過建設工程整體驗收。
第三章?基站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由中國鐵塔嘉峪關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鐵塔公司)負責統一承建全市通信基站,并按規定與其它通信運營商共建共享。新建或改(擴)建基站,具備共建條件的應當采取共建方式;已建基站的,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采取集約共享。移動、聯通、電信三家移動通信業務運營商及其他企業不再自建通信基站,統一由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鐵塔公司)承建。鐵塔公司對已接管的基站,應統籌各方需求,優先改造利用存量資源,并達到城市美化要求。
第十三條?對規劃有基站的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建設方或開發商應按照相關建設設計標準和規范預留基站空間;對未規劃基站的,建設方或開發商應預留室內分布系統等空間,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四條?市規劃局在相關規劃中,應同步安排基站和微站建設規劃內容。市建設局負責基站站址資源預留管理。市國土局配合辦理移動基站站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和權證。
第十五條?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等院校、車站、展館、旅游景點、大型商場、賓館酒店等所屬建筑物,以及高速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應向基站和微站建設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鐵塔公司依據基站專項規劃確定初步選址后,應當征求相關產權單位或產權人意見。基站建設應當景觀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十七條?設置基站應當依法辦理國土、規劃、環保等審批手續,涉及公路、河道、城市道路、城市綠地、公園等公共用地設置基站的,應當向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建設局、市園林局等部門辦理基站占用手續。
第十八條?基站建成后,鐵塔公司應協調電信運營商按照環境保護相關要求,對基站及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經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
第四章??服務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市工信委應當對全市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通信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市環保局依法對基站電磁輻射環境影響進行監督檢查;通信運營商負責維護所屬信通管線安全運行。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除經批準設立的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拆除的,通信運營商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拆除人應事先通知通信運營商,簽訂拆除補償協議,并重新選址建設。
第二十一條?單位或個人從事施工、生產等活動,不得破壞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對于人為破壞通信設施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應當予以賠償。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因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遭受破壞,致使網絡中斷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搶修。市公安局等部門依法查處損害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嘉峪關供電公司要支持信息通信基礎設施電力引入,對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用電受理開通綠色通道,確保基站用電安全。
第二十三條??建設方或開發商、項目管理者及物業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和商住樓內的信通管線等信息通信設施與通信運營商簽訂壟斷性協議,不得限制通信運營商的接入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建筑物權人可收取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用電費用,電費執行嘉峪關供電公司直供電電價標準,收取管理費不得超過直供電費的10%。?
第二十五條?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所屬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和設施維護,建立健全安全等級保護、風險評估、應急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積極處置網絡信息安全事件;應當在信息通信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動、損壞或者涂改警示標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應予處罰,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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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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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18〕1-SZ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