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嘉政辦發〔2025〕36號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郊區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經營性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甘肅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5部門關于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嘉峪關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上自行組織建設并用作開展出租、生產、經營等經營性活動的自建房(以下統稱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協調聯動機制,督促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經費,指導和支持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加強房屋安全管理隊伍建設。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壓實壓緊屬地責任,落實本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落實常態化全覆蓋巡查、網格化管理等制度,健全工作臺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做好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建設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報告。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用地、規劃手續審批工作,督促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并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劃建設的行為進行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做好地質災害風險排查。
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自建房涉及的市場主體登記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復查工作,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規范和程序,推動將房屋安全鑒定作為自建房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前提條件。
第七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宅基地上經營性自建房的相關手續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工業園區管理部門負責園區區域內的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應急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按職責指導用作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自建房的安全管理,依法加強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條房產服務部門依法加強自建房屋租賃市場的登記管
理工作,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房屋排查及鑒定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工作職責對相關部門認定的違建房屋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消防救援部門依法依規開展行政區域內經營性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用作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性自建房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其他各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經營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加強與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相關部門聯動,依法依規協同做好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實現經營性自建房安全閉環管理。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四條?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經營性自建房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設計和施工,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在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性自建房建設的,由鎮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性自建房建設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
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安全使用
第十七條自建房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第一責任人。自建房所有權人與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按照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自建房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加強房屋日常管理,定期開展安全自查,及時整治各類安全隱患,發現異常情況立即組織人員撤離并報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作經營用途,積極協助、配合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檢測鑒定、應急處置等活動。
第十八條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擅自加層,拆改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在主要承重構件上開挖或擴大洞口;?
(二)擅自開挖房屋地面和地下室;
(三)超過房屋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等);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侵占物業共用部分;
(五)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擅自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六)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七)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
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物品;
(八)違反相關安全或消防規定,違規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或違規動焊等;
(九)擅自將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在室內公共區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房間內停放、充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房屋、消防等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十九條?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責任人應保障經營房屋的消防安全,符合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的消防安全標準,依法依規將居住與生產、經營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第二十條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將自建房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房屋產權人、使用人應當對相關合格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房屋的安全性負責。行業領域法律法規對經營場所安全性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經營性自建房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開展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在施工前及過程中發現房屋建筑有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裂縫、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結構構件有嚴重或明顯損壞痕跡和險情的,以及按照相關規定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委托第三方專
業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出具結構安全結論后,方可開展
裝飾裝修活動。
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房屋危險性鑒定為B
級、C級、D級的房屋建筑不得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施工。
第二十二條對鑒定為D級危險房屋且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進行整體拆除。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定期對轄區內經營性自建房組織開展安全巡查,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督促產權人或使用人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產權人或使用人拒絕整改或存在違法情形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在3日內將情況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有關部門收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報告后,應當在3日內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情況依法依規處理。
若經營性自建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產權人或使用人拒絕整改的,相關經營審批部門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未按規定進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等方式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督促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性自建房裝飾裝修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經營性自建房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批先建、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違法違規施工行為的,應按職責依法依規處理或移交住建等有關部門處理。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鑒定機構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對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不得以局部安全鑒定代替整棟房屋安全鑒定。
第二十八條鑒定機構發現房屋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繼續使用或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第一時間告知鑒定委托人,并報告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或相關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報告相應行政主管單位進行協同處理。
經營性自建房所有權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必須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修繕治理;如經營性自建房所有權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修繕治理,或經營性自建房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部門代修,或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發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自建房具有以下情形的,在消除安全隱患前,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產經營、公益事業及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動:
(一)無法提供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的;
(二)存在重大結構安全隱患或鑒定為C、D級的危險房屋的;
(三)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
(四)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具備經
營和使用條件的情形。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和獎勵機制,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事項,并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保密。
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經營性自建房所有權人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有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的,鑒定機構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生事故;
(四)將房屋安全鑒定資料損毀的。
第三十三條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經營審批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經營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
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有效期滿自動失效。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嘉政辦發〔2024〕29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內,有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對相關事項做出詳細規定的,從其規定。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 |
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1日印發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JYG〔2025〕5-SZB4
相關政策解讀:《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音頻】嘉峪關市經營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