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辦法的通知
嘉政辦發(fā)〔20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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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fā)嘉峪關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
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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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辦事處,郊區(qū)工作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在嘉各單位:
《嘉峪關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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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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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關市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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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招商渠道,積極營造濃厚的招商引資氛圍,助推我市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根據省委、省政府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對象
(一)獎勵對象為引薦省外投資者來嘉峪關市投資,招引符合我市產業(yè)發(fā)展方向的項目,獲得投資方和落戶方認可并在項目落地過程中起到實質推動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職人員除外)。引薦人不包括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人和合伙人。
(二)一個項目只明確認定一個引薦人。項目出現兩名或以上引薦主體的,視為一個引薦團隊。該引薦團隊在申請引薦人備案時,須書面委托其中一人具體辦理,獎金分配由引薦團隊自行商定。
第二條??項目認定
(一)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投資企業(yè),經認定符合土地、安全等條件,具備合法環(huán)保手續(xù),備案后2年內通過竣工驗收且正式投產的招商引資項目。
(二)項目須符合《西部地區(qū)鼓勵類產業(yè)目錄》,獎勵范圍不包括國家和各級政府投資項目,享受國家、省、市扶持政策和資金補助的項目,上級部門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資源類項目,純房地產類項目,增資類項目,礦產品直接開采類項目,光伏電站開發(fā)和參與光伏指標競配并中標的項目,股權投資類項目,已落地項目的配套環(huán)保安全類項目、基礎設施改造提升及技術提升類項目。
(三)項目必須錄入“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管理系統”,項目備案時間、開工時間、到位資金以“甘肅省招商引資項目管理系統”認定信息為準。
第三條??獎勵標準
(一)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引薦項目按照協議約定開工的,自開工之日起2年內,按照統計入庫的固定資產投資額給予項目引薦人相應資金獎勵,獎勵資金總額按照2年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確定。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3‰進行獎勵;對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1億元(含)—5億元(不含)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4‰進行獎勵;對招引項目實際到位資金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5‰進行獎勵。對引進落地的沉浸式、體驗式消費等新業(yè)態(tài)項目,名店、首店等知名品牌項目,主題游樂園、精品演藝等優(yōu)質文旅項目,按照實際到位資金額的0.5‰進行獎勵。以上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產業(yè)發(fā)展貢獻獎勵。新引進符合我市產業(yè)鏈發(fā)展方向的項目,自項目運營之日起兩年內,按照統計入庫的營業(yè)額給予項目引薦人相應資金獎勵。營業(yè)額5000萬元(含)—1億元(不含)按照0.4‰獎勵;營業(yè)額1億元(含)—2億元(不含)按照0.5‰獎勵;營業(yè)額2億元以上(含)按照0.6‰獎勵,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盤活僵尸企業(yè)獎勵。引進項目盤活“僵尸、停產、閑置”企業(yè),每成功盤活一個本地企業(yè)且當年建成投產入規(guī)的,投資5000萬元(含)—1億元,1億元(含)—3億元,3億元(含)以上的,分別獎勵5萬元、8萬元、10萬元。
(四)高能級項目獎勵。對引進高能級項目且正常運營兩年以上的,投資額10億元(含)—30億元之間、30億元(含)—50億元之間、50億元(含)以上的,分別再給予引薦人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
(五)委托招商獎勵。對受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駐外商(協)會或中介機構開展以嘉峪關為主題的招商引資推介活動,且引進落地招商引資項目的,每年根據招商引資工作成效和項目落地情況,給予5萬元—10萬元獎勵。
第四條??獎勵資金
招商引薦人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年度兌現。
第五條??獎勵兌現程序
(一)備案。引薦人應在企業(yè)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嘉峪關市招商引資項目主責(主管)部門提交《招商項目獎勵申報備案登記表》、項目簽約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備案,項目引薦人逾期未備案的不再受理。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次引薦人獎勵。
(二)認定。引薦的項目達到兌現獎勵條件后,由項目引薦人以書面形式向招商引資主管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填報《招商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申請表》,提交項目簽約合同、具有法定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投資審計報告。
(三)審核。招商引資項目主責(主管)部門項目現場核查、資料審核、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向市招商引資服務中心出具認定意見書。市招商引資服務中心根據認定意見,會同發(fā)改、工信、財政、園區(qū)、統計等部門審核,報請市政府審定。
(四)實施。對確定的引薦人名單、獎勵金額等進行公示。公示期后無異議,由市政府對引薦人給予獎勵兌現。
第六條??附則
(一)引薦人符合兩個以上獎勵條件的,除明確可疊加兌現的獎勵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zhí)行。
(二)申報的招商項目建設期間須無較大安全生產和未發(fā)生重大及以上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以及較大輻射安全事故,企業(yè)及法人代表無偷稅漏稅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如發(fā)現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追回獎勵資金。
(四)本辦法由市招商引資服務中心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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